摘要:公平竞争审查统摄于反垄断法的制度定位使其游离于合法性审查行政控制程序之外,成为一项孤立无援的文件审查制度,导致公平竞争审查形式化问题严重,存在被合法性审查吸收甚至取代的风险。合法性审查的实施方式经历了从备案审查为主到备案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双轨并行的阶段,为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制度衔接提供了可能性。公平竞争审查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能够构建“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关系格局。应当积极推进
摘要:药品的质量与价格关乎国计民生,有效维护药品采购市场公平竞争,能够最大程度保证药品质量,促进药品价格合理形成,保护广大患者权益。然而,我国药品采购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在该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作用常被虚置,这会破坏药品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动摇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影响采购药品质量,最终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并损害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药品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虚置的原
摘要:在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对受许人施加价格限制具有一定的反竞争风险。由于特许经营模式与普通商品分销存在较大差异,对这类价格限制适用反垄断法,需要明确三个争议问题:在主体方面,特许人与受许人是追求各自经济利益的独立经营者,不会因为构成“单一经济体”而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在行为方面,特许经营模式符合“转售”条件,因而特许人对受许人的价格限制可以构成转售价格维持;在效果方面,转售价格维持不属于特许经
摘要:在技术标准语境下,专利池许可有助于解决因权利碎片化而产生的“反公地悲剧”问题。专利池许可具备“专利许可”和“潜在竞争对手合作”的性质,其可能带来与共谋或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相关的反垄断问题。“禁止专利权人同时加入竞争性专利池”能够防止搭便车行为并提高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效率。可能包含非必要专利的专利池是否排除了替代技术之间的竞争或构成非法搭售,取决于被证明的经济效果。专利池运营者的价格歧视行为不当
摘要: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被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之一便是规制平台中不公平交易问题,但争议颇大。优势地位说是反垄断法中支配地位说的降格,同时剥离结构分析的前提,看似加大对优势平台的监管,实则会导致条文滥用和经营风险,伤害市场秩序的可预期性。优势地位依赖于企业市场力量,网络平台基于渠道资源自然形成规模经济与优势地位,是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平台上经营者为逐利依附于平台属自愿行为。平台合法利用优势地位
摘要:为限制劳动力要素流动,雇主之间通过达成的互不招揽、互不雇佣彼此员工的协议来进行“不偷猎”或“不挖角”。该行为既具有合理性,同时又具有危害性。从规制现状来看,无论是契约自由的认定原则还是劳动法的规制模式均存在不足,难以实现对劳动力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反垄断法虽具有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功能,但在实践中却对其关注不足。反垄断法规制雇主间“禁止偷猎”协议行为具备正当性。在反垄断法视野下,需要
摘要:主要的反垄断管辖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过程中,都肯认正当理由请求的可用性。反垄断法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地禁止一切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是禁止对竞争产生损害并导致消费者福利损失的部分行为,并且当这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具有正当理由时,反垄断法也不予禁止。正当理由制度的适用,阻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初步违法性,反垄断法本就应该允许经营者“基于品质进行竞争”。目前,认定正当理由的属性定位存在争议。定位不清